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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0岁的熨烫工谢某在单位宿舍上厕所时摔倒,导致脑部重伤,失语失忆,智力变成2—3岁的孩子。事后谢某的家属要求作工伤认定,“劳保局”认为受伤时谢某所在车间没有开工,不在工作时间,不作认定。家属不服由此将“劳保局”和用人单位告上法庭。昨日,浦东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。
2007年7月12日中午,上海某针织有限公司员工谢某在宿舍楼内上厕所时,突然摔倒。虽经医院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,但仍造成颅骨大面积缺伤和脑积水,并丧失了行为能力。事发后,公司支付了一部分医疗费用,随后否认谢某为该公司员工,不再支付相关费用。
谢某的妻子表示,丈夫受伤的当天是周五,是工作日,因此是在工作时间受伤。谢某受伤的地点虽然是宿舍厕所,但也在公司范围内,受伤地和受伤时间都符合工伤认定。
公司辩称,当天谢某所在车间正值轮休,同时谢某已经向车间主任提出辞职,当晚就要回家,中午还买了啤酒和同事告别。另外,受伤的地点是在宿舍楼的厕所,和工作场所是分开的,因此不应当认定是工伤。
法庭上,公司还出具了一份7月份工人工作量记录,证明当月11日到16日这段没有谢某的记录。然而,这份记录表被发现有涂改痕迹,将7月11日至16日涂改成7月17日至28日。对此,公司解释说是车间主任写错了,涂改很正常。
法院将对此案择日进行判决。